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319号)和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淮安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淮人社发〔2014〕265号)文件精神,我县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全县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27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1元。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算,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4年11月1日起执行。